← Back to document 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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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作取消处理。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二、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确保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我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三、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改变机关作风,提高政府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财政部 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 农业部农业部外经贸部 国家计生委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环保总局 民航总局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统计局 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林业局质检总局 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国管局港澳办气象局 证监会保监局粮食局 烟草专买局海洋局外专局 测绘局邮政局 文物局中医药局 外汇局国家档案局 保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国家电力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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