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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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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DIV.union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DIV.union TD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粤府办〔2001〕94号 ━━━━━━━━━━━━━━━━━━━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 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 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积极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农民 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做到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突出重点,保证 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阶段治理任务(第一阶段时间推迟至10月底完成,第二、三 阶段按国家规定时间完成)。 二、各地在治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涉 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3〕65号)、《关于 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办明电〔1999〕216号)等认 真对照检查,凡在历次清理整顿收费中已经各级政府及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公布 取消的涉及农民负担及建房的收费都要坚决停止,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目变换手 法恢复收费。 三、省将按照国家规定重新审定涉及住房建设特别是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违反审批权限自定的收费一律取消。 未经省批准,市(地级以上市)以下各级政府以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擅 自设立涉及农民负担和农民建房的中介服务性、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依 法批准的中介服务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委托、自行选择服务单位的 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助审批等环节进行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四、省政府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各部门治理农民建房收费专项 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治理,而群众投诉乱收费较多、情节较为严 重的,将按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制度及《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等追究有 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影响恶劣的予以曝光。 五、各地、各部门要在今年12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开展的第二阶段治理工 作情况和在2002年2月上旬前将整项工作的治理情况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汇 总。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物价、财政部门 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createPageHTML(1, 0, "t20090915_9761",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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