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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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函〔2016〕3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广州市荔湾区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穗府报〔2015〕1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荔湾区人民政府驻地由金花街道中山七路328号迁移至石围塘街道芳村大道西2号,所需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搬迁手续按规定办理。 二、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国务院“约法三章”的有关规定,不得突破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 createPageHTML(1, 0, "t20160928_674133",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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