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飞来峡和白石窑工程涉及群众搬迁安置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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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函〔2016〕39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飞来峡和白石窑工程 涉及群众搬迁安置方案的批复 清远市政府,省水利厅、财政厅: 粤水移民〔2016〕3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清远市政府制定的飞来峡、白石窑工程涉及群众搬迁安置方案,投资估算暂列5.7亿元。清远市政府统筹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要尽快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并报送省水利厅、财政厅审核。 二、有关安置标准及配套设施等留待下一阶段论证审核,具体待清远市政府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工作后,由省水利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暂列的估算总投资额度内批复实际概算总投资。 三、省级补助金额待审核确定项目概算总投资后,按不超过70%比例安排,有关资金来源和安排使用请按规定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7日 createPageHTML(1, 0, "t20161214_685415",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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