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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北京兴运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京房韩村河镇撤字﹝2026﹞000008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6-08-04 11:27     来源:房山区韩村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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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兴运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3月4日作出京房韩村河镇罚字﹝2024﹞00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你存在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对北京兴运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3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相抵触。2025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5号令已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因原处罚决定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京房韩村河镇罚字﹝2024﹞00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6月30日作出京房韩村河镇撤字﹝2026﹞000008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公告送达京房韩村河镇撤字﹝2026﹞000008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京房韩村河镇撤字﹝2026﹞000008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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