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房山区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北京长海龙泉贸易有限公司: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3月4日作出京房韩村河镇罚字﹝2024﹞00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你存在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对你作出了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3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相抵触。2025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5号令已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因原处罚决定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京房韩村河镇罚字﹝2024﹞00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6月30日作出京房韩村河镇撤字﹝2026﹞000007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公告送达京房韩村河镇撤字﹝2026﹞000007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京房韩村河镇撤字﹝2026﹞000007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
2026年8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房山区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