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发文机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26-07-20
成文日期:2026-07-20
发文字号: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6-07-20
有效性:现行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0日
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保证京白梨的品质和特色,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京白梨、克东天然苏打水、南充丝绸、黄果树毛峰、罗甸艾纳香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37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京白梨”,是指在公告批准的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按照DB11/T2503-2025《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京白梨》要求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 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京白梨产地范围: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妙峰山镇、王平镇、潭柘寺镇4个镇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凡经核准使用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标准图案及规范内容构成。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由门头沟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并成立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等部门及相关镇政府组成的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专班,专班实行召集人制度。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区长为召集人,区市场监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工作专班在区市场监管局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京白梨保护专班办公室”),具体负责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管理统筹协调、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京白梨保护专班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律法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政策措施;
(二)统筹协调制定和推进落实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协调解决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三)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查处对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京白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指导、产地核验与报审,统筹全流程监督管理并动态管理使用台账;牵头健全标准体系、监督质量标准执行;负责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秩序规范,承担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假冒侵权、违规使用专用标志等行为;
(二)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履行相关技术指导职责,开展京白梨种植技术培训,引导经营者按照绿色、有机要求使用有机肥料和农药;贯彻实施京白梨种植环节地方标准及绿色、有机食品相关标准;配合区市场监管局推进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建设;指导京白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申报;
(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京白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农业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助力京白梨产业提质增效;指导农产品品牌培育、提质升级与宣传推广;协调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京白梨险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打击假冒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涉刑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京白梨地理标志保护联合执法行动,保障执法活动有序开展,做好行政监管与刑事侦查的衔接工作;
(五)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京白梨品牌建设工作经费;
(六)区商务局负责搭建展销对接平台,促进京白梨企业“走出去”,引导动员产销龙头企业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拓展京白梨销售渠道;
(七)区文旅局负责将京白梨纳入旅游商品予以推广营销,开展年度梨花节等活动项目,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京白梨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八)相关镇政府负责在本区域内宣传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价值和保护意义,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进行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监督、指导与帮扶,收集地理标志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及时向京白梨保护专班办公室反馈。
第三章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京白梨生产者,符合条件的,均可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第十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京白梨生产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种植生产的京白梨全部来自本办法第三条的产地范围内;
(三)产品质量符合公告产品保护要求以及DB11/T2503-2025《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京白梨》要求;
(四)建立严格的种植台账制度;
(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相关规定建立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各级监督抽查产品合格,且无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生产资质复印件;
(三)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报告,出具时间应为申请日前两年内且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检验项目应当覆盖DB11/T2503-2025《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京白梨》规定的全部质量特色指标要求;
(四)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文本;
(五)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进行产地核验,出具产地核验报告。核验合格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将相关材料报送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并发布公告后,申请人方可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验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章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四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专用标志;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使用专用标志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专用标志可粘贴在标签上,也可印制在包装物或标签上。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专用标志;不得在产地范围以内的其他产品上或者产地范围以外的任何产品上使用京白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七条 未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京白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似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监督、举报。
第十八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建立京白梨生产、销售台账和专用标志使用档案,确保有效溯源。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资质复印件;
(四)合法使用人的名称变更记录。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进行初审,出具产地核验报告。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变更。
第五章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对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工作台账。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将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产品、质量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引导、鼓励京白梨地标产品的生产者进行ISO22000、HACCP等认证,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产业升级。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严格按照DB11/T2503-2025《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京白梨》和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建立成品出入库台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名称或标识,误导公众的;
(三)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表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五)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六)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
(七)销售上述产品的;
(八)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九)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管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自注销之日起,该生产者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一)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品生产的;
(二)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三)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已迁出产地范围的;
(五)应注销使用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DB11/T2503-2025《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京白梨》组织生产的;
(二)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限期整改合格的,区市场监管局书面通知该生产者继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收到区市场监管局书面通知之日起,生产者方可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区市场监管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有关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由京白梨保护专班办公室组织开展本办法实施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程序办理修订、延续或废止手续。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门头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