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构:北京市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6-07-20
成文日期:2026-07-20
发文字号: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6-07-20
有效性:现行有效
各幼儿园、托育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做好普惠托育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教托幼〔2026〕4号),进一步做好我区普惠托育机构园所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定了《门头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北京市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
2026年7月20日
门头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继续做好普惠托育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教托幼〔2026〕4号),进一步做好我区普惠托育机构园所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托育机构。
二、参与条件
托育机构园所应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近3年内无违规办托行为,无安全事故发生,无办托风险隐患,未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一)质量有保障
幼儿园在申报前三年内参加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的结果为合格。督导评估结果已过期或尚未参加督导评估的幼儿园经区教委认定合格后可进行申报。
托育机构已在区教委或区卫生健康委备案,按照《北京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评级结果为合格。
(二)收费合理合规
1.公办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2.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办托成本、补助标准等因素,与区教委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不超过政府指导价),并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中确定的价格收费并提供相应服务。
3.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收退费规则应以招生简章等方式向家长告知,接受社会监督。
三、收费标准
幼儿园(含民办园)按照全日托、半日托两种形式,主要提供托大班(月龄24个月至36个月)托育服务。
公办托育机构园所全日托保育费标准为1500元/生.月,山区园减半收取为750元/生.月;半日托在全日托保育费基础上减半收取。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托育机构可结合运营实际区分不同班型、办托形式等与区教委协商确定差异化保育费标准,并签署书面承诺书。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托育机构应以举办主体的名义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
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提交办学许可证、办园质量督导评估结果、收费标准备案表、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托育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办托场地材料(自有场地的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场地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合同或协议住建部门登记备案回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二)审核与公示
区教委对申报的幼儿园、托育机构进行实地查验、审核,审核工作应于接受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签署承诺书
幼儿园、托育机构与区教委签署书面承诺书,承诺书由幼儿园、托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区教委分别备存。承诺书中应包含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托育机构与区教委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
(四)公布与报备
区教委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名单、办园地址及其收费标准,并将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五、管理要求
(一)管理
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托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同一家园所不得同时存在普惠和非普惠两种服务标准。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幼儿园公告栏显著位置公示。
幼儿园及托育机构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区教委将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发放补助。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幼儿申报补贴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区教委将取消财政补助资格,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
幼儿园及托育机构申请退出的,应提前3个月以举办者主体名义向区教委提出申请,区级审核通过后向市教委相关部门报备,补助资金根据实际运营时间计算。
(二)经费管理
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凭托育服务相关收费票据、园所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区教委进行审核公示并安排发放补助。
补助资金用于普惠托位建设所需的设备设施、玩教具等购置支出及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相关运营支出。幼儿园及普惠托育机构应接受并配合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区教委和财政部门在市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财政补助资金检查,抽查审计不少于50%参与试点的园所,并不定期开展现场飞行检查。
(三)日常管理
1.班级管理。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科学的保育照护工作方案、加强托班保教队伍建设、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托班保育照护管理工作。
2.招生工作。幼儿园托班招生对象为年满2周岁的幼儿,实行春秋两季招生,平时随空随招。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每班幼儿分别不超过20、15、10人。
3.人员配备。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托班教师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4.位置设置。托班原则上应设置在平房或楼房的一层,通风和自然采光条件良好。
5.基本条件。托班室内活动区域规划合理、灵活开放,提供适宜的软质地垫和安全材料。各类玩具材料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种类丰富、数量充足、具有安全性、趣味性、适宜性。
(四)保育照护
1.新生入托。新生入托前要做好与家长的联系,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幼儿及其家庭教养情况,并指导家长做好幼儿入园准备。做好入托适应工作,教师充分理解并接纳幼儿在适应期表现出的各类情绪和行为,遵循幼儿的成长特点和入园适应规律,在作息安排、环境创设、互动方式、家园沟通等方面提供适宜的支持与指导。
2.一日生活安排。合理安排幼儿在托生活活动的各个环节,鼓励幼儿用语言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感受,帮助幼儿建立规律的生活作息,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习基本的生活技能,逐渐培养生活自理能力和情绪自我调节能力。
3.建立家园沟通机制。建立托班家委会,定期召开家长会、组织家园交流活动等,加强家园合作,提供多种形式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共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平台管理。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应通过北京市托幼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入园、离园、转园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托幼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数据与实际在托儿童数相符。
(一)加强监督检查。区教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幼儿园及托育机构进行实地查验,并加强对政策解读、登记备案和质量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幼儿园及托育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坚持“谁举办、谁负责”原则,确保服务质量和幼儿健康安全。
(一)加强财务管理。幼儿园及托育机构要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依法接受政府财务审计。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享受财政补助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加强社会监督。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应在幼儿园门口显著位置、公示栏和招生简章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享受财政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补助金额,接受社会监督。
托育机构管理要求与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执行。已经进行托育试点的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不需重新申请。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1.托班试点申请
2.托班试点承诺书
3.托班验收标准
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门头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