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文件

解读

搜索方式:

精准

模糊

热门关键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工作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9〕449号

 成文日期:2019-12-20

收藏

分享

订阅

语音播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0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年12月20日

关联解读
关联文件
关联问答

用户登录

忘记密码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账号

网站纠错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