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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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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第一条内容修改为:“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自2021年7月9日起第三条废止。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4年12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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