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文件
解读
精准
模糊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收藏 订阅 已推送,请在“个人中心-我的订阅”中查看 此稿件无标签,进入“订阅设置”中订阅更多
成文日期:2015-06-09
收藏
分享
订阅
语音播报: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9日
忘记密码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