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文件
解读
精准
模糊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收藏 订阅 已推送,请在“个人中心-我的订阅”中查看 此稿件无标签,进入“订阅设置”中订阅更多
成文日期:2014-03-18
收藏
分享
订阅
语音播报: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8日
忘记密码
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