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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已修改 成文日期: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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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自2025年3月24日起,第二条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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