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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已修改 成文日期:20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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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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