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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25号

已修改 成文日期:200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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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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