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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9〕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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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自2017年12月29日起,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就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即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详见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审批事宜,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并抄送各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此前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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