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文件

解读

搜索方式:

精准

模糊

热门关键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财税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4〕17号

 成文日期:2004-04-12

收藏

分享

订阅

语音播报:

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关联解读
关联文件
关联问答

用户登录

忘记密码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账号

网站纠错

进出口税收,增值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