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文件

解读

搜索方式:

精准

模糊

热门关键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务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国税函〔1997〕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10

收藏

分享

订阅

语音播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  

        以上,请遵照执行。

关联解读
关联文件
关联问答

用户登录

忘记密码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账号

网站纠错

税费征管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