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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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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812号《关于××××航空公司开辟大阪--青岛航线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日两国政府于1984年6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附件:《关于××××航空公司开辟大阪--青岛航线的通知》(民航总局函[1994]812号)(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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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国际税收,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