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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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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以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1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以色列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附件:《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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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