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634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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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2号
当事人:乐行娜,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乐行娜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5月19日,相关公司发布对外投资公告,该对外投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4月16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5月19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乐行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多次联络接触。2024年4月19日至4月26日,乐行娜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买卖相关公司股票,共计获利567,287.11元。
乐行娜利用涉案账户交易相关股票的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发展过程、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乐行娜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乐行娜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会后,当事人认错认罚,对本案违法事实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乐行娜违法所得567,287.11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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