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741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4号


    当事人:姜晔,男。
    马洪广,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
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姜晔、马洪广操纵鲜苹果2404期货合约(以下简称AP2404合约)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姜晔、马洪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13日期间,姜晔、马洪广实际控制使用多个期货账户,通过在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的手段,操纵AP2404合约,违法所得360,031.8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账户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姜晔、马洪广的上述行为违反《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述的操纵期货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姜晔、马洪广违法所得360, 031. 87元,其中姜晔承担360, 031. 87元,马洪广承担0元;并处以3, 000, 000元的罚款,其中姜晔承担1, 500, 000元,马洪广承担1, 500, 000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 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