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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关于关税保证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的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18〕215号   源: 海关总署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26日
  • 标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关于关税保证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的公告)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8〕215号
  • 来       源:海关总署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6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关于关税保证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的公告)
公告〔2018〕215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可凭《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汇总征税,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2018年第70号执行。

二、对于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规定的纳税期限担保,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在保险期间内循环使用。

三、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6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关于关税保证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的公告)
公告〔2018〕215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可凭《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汇总征税,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2018年第70号执行。

二、对于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规定的纳税期限担保,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在保险期间内循环使用。

三、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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