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3号(关于推广商品归类资料提交无纸化的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18〕73 号   源: 海关总署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27日
  • 标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3号(关于推广商品归类资料提交无纸化的公告)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8〕73 号
  • 来       源:海关总署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18年06月27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3号(关于推广商品归类资料提交无纸化的公告)
公告〔2018〕73 号


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推广实施商品归类资料提交无纸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通过海关有关系统提交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具体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电子口岸网站登录“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接收海关关于提交商品归类资料的通知,并反馈电子资料(需加盖公章或电子签名)。电子资料的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7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3号(关于推广商品归类资料提交无纸化的公告)
公告〔2018〕73 号


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推广实施商品归类资料提交无纸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通过海关有关系统提交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具体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电子口岸网站登录“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接收海关关于提交商品归类资料的通知,并反馈电子资料(需加盖公章或电子签名)。电子资料的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