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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药饮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机关: 药监局办公室
发文字号: 药监办函〔2018〕200号   源: 药监局网站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30日
  • 标       题: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药饮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文机关:药监局办公室
  • 发文字号:药监办函〔2018〕200号
  • 来       源:药监局网站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公文种类:
  • 成文日期:2018年08月30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中药饮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药监办函〔2018〕200号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药饮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请示》(鄂食药监文〔2018〕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药饮片标签标识上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中药饮片标签标识超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应当按假药论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中药饮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药监办函〔2018〕200号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药饮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请示》(鄂食药监文〔2018〕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药饮片标签标识上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中药饮片标签标识超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应当按假药论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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