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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农业农村部关于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 发文机关: 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 农渔发〔2018〕15号   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02日
  • 标       题: 农业农村部关于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
  •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
  • 发文字号:农渔发〔2018〕15号
  • 来       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18年05月02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
农渔发〔2018〕15号

天津、浙江、安徽、山东、广东省(市)农业、兽医、渔业厅(局、委):

为进一步推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推广江苏试点成功经验,我部决定2018年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省份:天津、浙江、安徽、山东、广东。

二、试点省(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省(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渔业(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人员名单报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

三、试点省(市)应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从苗种流动的关键环节入手,强化产地检疫和执法监督,严格控制重大疫病传播,是推动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大水产养殖生产者和管理者的呼声。试点省(市)要充分认识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重要性,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合作,学习江苏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制度体系和队伍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及时总结经验,力争取得实效。请将工作方案和阶段性总结报送我部。

农业农村部

2018年5月2日

附件:农渔发〔2018〕15号.CEB

农业农村部关于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
农渔发〔2018〕15号

天津、浙江、安徽、山东、广东省(市)农业、兽医、渔业厅(局、委):

为进一步推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推广江苏试点成功经验,我部决定2018年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省份:天津、浙江、安徽、山东、广东。

二、试点省(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省(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渔业(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人员名单报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

三、试点省(市)应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从苗种流动的关键环节入手,强化产地检疫和执法监督,严格控制重大疫病传播,是推动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大水产养殖生产者和管理者的呼声。试点省(市)要充分认识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重要性,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合作,学习江苏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制度体系和队伍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及时总结经验,力争取得实效。请将工作方案和阶段性总结报送我部。

农业农村部

2018年5月2日

附件:农渔发〔2018〕15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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