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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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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规发〔20264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第7次、第13次党组会、第6次、第8次厅务会研究审议通过,决定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发〔2022〕5号);

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规发〔20227号)

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1.《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暨业主验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发〔202511号)

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规发〔20247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8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暨业主验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发〔202511号)

(一)将第十二条中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强化对两个阶段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分户验收工作的组织形式、人员资格和抽查分户验收资料及工程实体质量(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10户),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复核记录表》。每个单位工程所抽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或每户最多存在一个项目不符合要求时,认为分户验收结果有效。对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复查。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两个阶段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分户验收工作的组织形式、人员资格和抽查分户验收资料及工程实体质量(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10户),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复核记录表》。每个单位工程所抽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或每户最多存在一个项目不符合要求时,认为分户验收结果有效。对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监督抽查,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查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重新进行分户验收或改正,并对责任单位进行信用惩戒。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分户验收监督抽查,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查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二)将第十三条中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业主验房工作的监督抽查,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查实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进行信用惩戒。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业主验房工作的监督抽查,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查实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验收。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规发〔20247号)

(一)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件1)。修改为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件1)。

(二)将第九条中的检测机构人员配备应满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件1)的要求,并应设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等关键技术岗位。修改为检测机构人员配备应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件1)的要求,并应设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等关键技术岗位。

(三)将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于信用状况不良、被列入违法违规、失信主体黑名单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信用评价为AAA的企业给予诚信加分。修改为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

(四)将第五十四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细则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修改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细则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