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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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本单位编制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指南》将根据需要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政府在线”(网址:http:\/\/www.sz.gov.cn)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址:https:\/\/zjj.sz.gov.cn\/)上查阅或下载。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年度白皮书;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房地产市场管理、建设工程管理、节能科技与建材管理、建筑业企业管理、燃气企业管理、勘察设计管理、建筑业执业人员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住房改革与发展、物业管理、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业务的办事指南、问题解答。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发布情况等 (六)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年度部门预算情况。 (七)其他 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公开情况报告;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通知公告;人事任免情况。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政府在线”(网址:http:\/\/www.sz.gov.cn)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www.sz.gov.cn(深圳政府在线)或zjj.sz.gov.cn(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于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公开申请。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收文窗口,办公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办公时间为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5-83788630,传真号码:83788055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邮政编码:518031 (三)申请的提出 本单位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在“深圳政府在线”(网址:http:\/\/www.sz.gov.cn)和本单位网站(网址:zjj.sz.gov.cn)提交申请。 本单位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邮箱、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为提高处理申请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四)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接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单位收到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五)收费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收费项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费对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费时限及方式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缴费时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费标准计收类型按件计收按量计收适用情形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计收方式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累计申请件数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计收标准10件以下(含10件)11-30件(含30件)的部分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30页以下(含30页)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1页以上的部分不收费100元\/件不收费10元\/页20元\/页40元\/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监督部门、上级监察机关或上级政府机关提出。 监督电话:83788218,电邮:xf@zjj.sz.gov.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邮编:518031 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认为本单位存在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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