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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门市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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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2018〕15号 新会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城乡规划局: 为切实保护好我市历史文化遗产,弘扬侨乡文化,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分批调查研究、征求有关区和市相关单位意见、社会公示、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等环节,确定我市7处建筑纳入《江门市历史建筑名录》,现予公布。请你们按照国家、省、江门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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