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穗府规〔2025〕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为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继续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重新发布如下: 一、禁行时间和区域 自2025年8月22日起,全天禁止黑烟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 二、处罚措施 黑烟车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禁行标志牌 黑烟车禁行标志牌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文字(式样见下图)。广州市黑烟车禁行标志牌式样 四、附则 本通告所称黑烟车是指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包含本市籍和外市籍号牌的机动车。 五、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2025年8月5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