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门市历史建筑名录(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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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2019〕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切实保护好我市历史文化遗产,弘扬侨乡文化,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研究、征求各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意见、社会公示、专家咨询等环节,并经市规划委员会环艺专委审议通过,确定我市152处建筑纳入《江门市历史建筑名录》,现予公布。请你们按照国家、省、江门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附件:江门市历史建筑名录汇总表(第二批)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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