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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深圳市罗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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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与《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一系列配套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相适应,结合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的具体要求,经区政府八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决定自2023年4月20日起,废止《深圳市罗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两个配套文件(罗府办规〔2016〕6号)。 特此通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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