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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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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应急规〔2023〕1号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境外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便利执业,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印发《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境外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自贸片区”)便利执业,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实验片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在自贸片区内执业的备案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香港注册安全主任,是指在香港劳工处申请注册成为安全主任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第四条 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在自贸片区内执业,应当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申请备案。 第五条 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在自贸片区必须按照专业类别对应的原则,参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进行备案,其中香港“建筑地盘”注册安全主任对应内地“建筑施工安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类别暂不列入备案范畴。 第六条 香港注册安全主任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香港注册安全主任资格,且在注册有效期内; (二)受聘于自贸片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者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香港劳工处颁发的注册为安全主任的证明信函复印件; (三)查证个人资料同意书; (四)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备案信息登记表; (五)受聘于自贸片区生产经营单位的聘书或者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九条 自申请备案的人员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以短信的形式通知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于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证书;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原因。 第十条 备案有效期与香港安全主任注册有效期保持一致。备案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备案的,应当前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办理延续备案;未按期办理的,原备案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在自贸片区执业期间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当及时向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取得备案证书,等同于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在自贸片区执业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与香港劳工处建立执业情况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反馈已备案的香港注册安全主任执业情况。 第十五条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业务诉求和意见反馈快速响应机制,为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在自贸片区执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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