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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8项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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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8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8月28日市政府七届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覃伟中2023年9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8项规章的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9年9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 二、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2006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四、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6年8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 五、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9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六、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9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 七、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2010年7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 八、深圳市行政电子监察工作规定(2013年6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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