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开展天然气贸易奖励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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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 助力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详见附件4),做好奖励(补贴)申报工作,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深圳市2022年度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奖励(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及《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奖励(补贴)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拟对大鹏新区企业申报深圳市2022年度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奖励(补贴)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奖励(补贴)领域 主要针对《若干措施》中涉及的天然气交易平台交收奖励、天然气贸易纳统增加值奖励等。 二、奖励(补贴)标准 按照《若干措施》相关标准执行。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按照附件1至附件3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进行申报—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的材料报送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现场核查(视情况需要)—公示—安排奖励(补助)资金—资金拨付。 五、申报方式和咨询电话 (一)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须于2023年12月7日前,将本通知附件所需材料报送至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相关资料(复印件扫描清晰后插入文档当中,文档再统一设置目录、页码)须按顺序编制目录,统一添加页码,将申报材料正反打印胶装成册后一式两份。 (二)咨询电话 工业企业材料报送至深圳市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5号楼5316室,联系人:孙先生,联系电话:0755-28336870;批发服务业企业材料报送至深圳市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5号楼5309室,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755-28333241。 六、其他事项 (一)天然气交易平台交收奖励、天然气贸易纳统增加值奖励资金,根据申报企业经营所在地按市本级与前海合作区或大鹏新区7:3比例列支。同一指标同时符合市、区相关支持政策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如申报企业已享受同类支持政策,且获得资助资金低于本次申报奖励(补贴)资金的,可采用补差方式在本次奖励(补贴)申报中予以奖励。 (二)2022年度考核周期按以下方式计算:以年为计算周期的天然气贸易增加值纳统奖励考核计算时间为2022年全年;以月为计算周期的天然气贸易企业入驻总部租金补贴考核计算时间为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以日为计算周期的天然气交易平台交收奖励、LNG船舶租赁业务奖励和燃料加注业务奖励考核计算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3—2025年度考核计算周期为自然年。 (三)本通知由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202X年度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奖励(补贴)申报表 2.202X年度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奖励(补贴)申报表附件清单 3.真实性声明 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 助力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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