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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坝通道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深龙房征2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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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鹏坝通道工程项目建设,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3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发布,2016年12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改,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的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具体决定征收事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鹏坝通道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本次决定征收的房屋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辖区内,具体以《深圳市大鹏新区鹏坝通道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附件1)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 本次征收适用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深圳市大鹏新区鹏坝通道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 六、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七、征收实施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本次征收补偿完毕之日止。 八、征收行为限制 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房屋转让及以下所列行为: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一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七)经大鹏新区规土监察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以补偿; (八)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九、监督举报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3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发布,2016年12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改,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十、联系方式 自本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请上述征收范围内相关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业主)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到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大鹏办事处协商相关补偿事宜。 现场接待地点: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 联系人:车先生 联系电话:0755-84309708、13729038811 附件: 1.深圳市大鹏新区鹏坝通道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2.深圳市大鹏新区鹏坝通道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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