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或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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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下列机动车(附件1、2,可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主页http:\/\/szjj.sz.gov.cn\/ZWGK\/TZGG\/GGBF\/查询具体车号、车型等)将因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附件1)或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附件2)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公告通知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及时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逾期我局将依法公告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2024年11月即将达到强制报废期止 2.2024年11月即将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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