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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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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应急规〔2025〕1号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依法有效履职,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我局决定对《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深应急规〔2019〕3号)进行续期,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月10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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