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福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福田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类和编排体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主动公开行政机关下列政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直属机构及联系方式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性文件;政策解读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及总结等。 (四)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统计年报、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统计分析等。 (五)政务服务 主要包括:各项行政服务事项内容、法律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六)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年度财政预决算、专项资金、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信息等。 (七)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预警公告、应急动态、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常识等。 (八)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福田区政府每年度工作报告。 (九)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任前公示、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等。 (十)其他 主要包括:通知公告、工作动态、重要会议等信息;政府采购、重大建设项目、执法监督、审计报告、招商引资等信息;福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信息;政府公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等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田政府在线”(网址:https:\/\/www.szft.gov.cn\/xxgk\/zwgk\/)上查阅《福田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2.公开形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http:\/\/www.szft.gov.cn\/xxgk\/zwgk\/qzfgb)和福田区政府门户网站“福田政府在线”(https:\/\/www.szft.gov.cn)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政务新媒体(如“幸福福田”公众号、“福田发布”新浪微博)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自行前往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福田区档案馆、福田区图书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进行查阅。(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福田区档案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二路4号福田区档案馆一楼;福田区图书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0号福田区图书馆)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方便申请人准确、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可在申请政府信息前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登录“福田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https:\/\/www.szft.gov.cn\/gkmlpt\/link),选择一个行政机关,依次点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机构职能”-“主要职能”查阅该行政机关具体职责,确定是否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 2.申请方式 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附件1),复制有效。 (1)书面申请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申请。 ②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行政机关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5039\/index)。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3.申请填报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4.申请受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补正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复。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详见福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7.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项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费对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费时限及方式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缴费时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费标准计收类型按件计收按量计收适用情形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计收方式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累计申请件数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计收标准10件以下(含10件)11-30件(含30件)的部分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30页以下(含30页)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1页以上的部分不收费100元\/件不收费10元\/页20元\/页40元\/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福田区福民路123号区政府机关大楼416B室 邮编:518048 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传真):0755-82929625 电子信箱:ftgk@szft.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依申请公开”) 此机构也是受理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