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2008年第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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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对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26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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