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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监规〔2016〕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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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监规〔2016〕2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了不断提高网络交易价格举报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我们制定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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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网络交易价格举报办理质量和效率,
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办理涉及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的
举报,需要确定管辖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
联网)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有偿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
网)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
人(以下简称电商)。
本规定所称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运许
可,为网络交易行为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的法人与其
他组织(以下简称平台)。
第四条
受理、办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遵循行为发生地管辖
原则。网络交易进行时,被举报经营者所在地即行为发生地。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电商实施,由电商所在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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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管辖。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
主管部门管辖。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和电商共同实施,由平台
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五条
被举报电商所在地难以确认的,由最先接收举报的
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从12358 价格监
管系统向平台发送电子协查文书,通过平台查找。
第六条
平台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与被举报电商联
系,认真查询核对相关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并在收到协查文书
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包括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具
体地址、被举报电商确认上述信息的录音或书面材料等)。
平台查找不到被举报电商,应当向最先接收举报、发送电子
协查文书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查找过程,说明查找
不到的原因。
平台拖延查找、拒不查找、故意隐瞒、拒不提供被举报电商
相关信息,或者提供的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虚假、错误、不真实、
不准确,按照《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平台查找到被
举报电商所在地后,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举报电商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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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二)被举报电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在规定时限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人。
转办文书应当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通过平台查找到的被举报
电商相关信息。
第八条通过平台查找不到被举报电商,最先接收举报的价
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地址,或者从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的地址,实地调查取证。确实无从查找的,
妥善保存调查证据和平台提供的相关材料,根据《价格违法行为
举报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不予立案,办结举报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接到转办举报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有异议,应
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附转办依据和证据,报请共
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消费者单独提出的价格投诉,由被投诉经营者所在
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无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无需转办,
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告知
投诉人。
消费者在价格举报时一并提出的价格投诉,由受理价格举报
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无管辖权的,对
价格举报依照本规定转办;对价格投诉无需转办,直接作出不予
受理决定,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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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规定试行一年,自2017 年1 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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