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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2019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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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19年 第6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2019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现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2019年8月21日
附件:
《2019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2
来源:经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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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 年第4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9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和《2019 年棉花进口关
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8
年第12 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19 年食糖进口关税配
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18 年第78 号,以下简称《分
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 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
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19 年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进口关税配
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
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
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 月15 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
务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对最终用户9 月15 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
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
相应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19 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
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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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分配时未申请2019
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农
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9 月1 日至15 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
务主管部门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相关商品申请格式见附件。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受理后,于9 月1
日开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
统分别进行申报,并于9 月20 日前将申请按时间顺序汇总后,以
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
的配额进行再分配。10 月1 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
终用户。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小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每个申
请者的申请均可获得满足;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关税配
额再分配量时,按照《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再分配。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分
配原则》《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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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
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1、2019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2、2019 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3、2019 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附件1
2019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注册地址:
企业性质:□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万元):
2018 年纳税额(万元):
2018 年底资产负债率:
申请农产品配额名称:
申请数量(吨)
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2018 年有该农产品一般贸易
进口实绩者
□2018 年有该农产品加工贸易
进口实绩者
□2018 年无该农产品进口实绩
者
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一
般
贸
易
□2018 年
□2019 年
产品名称:
加工原料名称:
年生产能力(吨):
年处理能力(吨):
年实际产量(吨):
年实际用量(吨):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加
工
贸
易
□2018 年
□2019 年
出口产品名称:
进口原料名称:
年加工能力(吨):
年实际进口量(吨):
年实际出口量(吨):
年进口处理需求(吨):
以下由具有大米批发零售资格的粮食企业填写
2018 年大米贸易年销售额(万元):
2019 年大米贸易完成销售额(万元):
以下由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填写
企
业
实
际
进
口
情
况
2018 年
2019 年
一般贸
易配额
分配量(吨):
分配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完成进口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加工贸
易配额
分配量(吨):
分配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完成进口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本企业已阅知《2019 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相关内容,承诺保证符合国家规定
的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获得粮食进口关税
配额,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粮食进口业务。如有违反本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并接受联合惩戒。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表说明:1、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一一对应,一码一申请。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指企业2018 年或2019 年以申请进口的农产品(包括粉、粒)为主要原料加工产品实际生产经营
情况,2018 年的以截止到年底为准,2019 年的以截止到2019 年6 月底为准。
附件2
2019 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8 年初以来企业是否更名:□是
□否
曾用名:
企业注册地址:
企业性质:□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万元):
2018 年纳税额(万元):
2018 年资产负债率:
配额申请数量(吨):
□2018 年有棉花一般贸易进口
实绩者
□2018 年有棉花加工贸易进口
实绩者
□2018 年无棉花进口实绩者
2018 年
企业生
产经营
情况
纺纱能力:
锭
年棉花用量:
吨
其中,环锭纺:
锭
其中,进口棉用量:
吨
转杯纺:
头
年纱线产量:
吨
喷气涡流纺:
头
其中,棉纱产量:
吨
# 纯棉纱产量:
吨
关税配
额获得
及使用
情况
2018 年
2019 年
分配量(吨):
分配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完成进口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备注:
本企业已阅知《2019 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相关内容,承诺保证符合国家规定
的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获得棉花进口关
税配额,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棉花进口业务。如有违反本承诺的,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联合惩戒。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一一对应,一码一申请。
2、“纺纱能力”指折环锭纺产能,须填报本企业自有设备且2019 年7 月31 日已投产使用的实际纺
纱能力。转杯纺和喷气涡流纺分别按每头10 锭和20 锭折算为环锭纺纱锭数。
3、本表棉纱指以棉花为原料之一加工的纱线,纯棉纱指含棉量为100%的棉纱线。
4、填报数据精确到个位。企业须保存与上述填报数据相一致的采购、销售发票和出入库凭证等证
明材料备查。检查时,如无法完整提供,将视为虚假填报。
5、2019 年7 月31 日纺纱能力较最近一次我委组织的产能现场核查及抽查有变化的,请在“备注”
栏说明。
附件3
2019 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申请配额名称:
□2018 年有食糖一般
贸易进口实绩者
□2018 年有食糖加工
贸易进口实绩者
□2018 年无食糖
进口实绩者
一般
贸易
申请数量:
加工
贸易
申请数量:
报关口岸:①
②
报关口岸:①
②
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
2018 年企业产品及生
产能力
产品名称:
日产量(吨):
日食糖使用量(吨):
年产量(吨):
年食糖使用量(吨):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以下由有加工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
2018 年加工
贸易配额
申请到配额量(吨):
2019 年加工
贸易配额
已申领到配额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完成进口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以下由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2018 年一般
贸易配额
分配量(吨):
2019 年一般
贸易配额
分配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完成进口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配额申领数量
□是
□否
本企业已阅知《2019 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相关内容。本企业郑重承诺提
交的食糖关税配额各项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获得食糖关税配额后,保证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进口业务。如有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填表说明:“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指以食糖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日产量及年产量、食糖日
使用量及年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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