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2016年度各省(区、市)“双控”考核结果 2017年第2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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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7年 第22号 根据节能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区、市)2016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已经国务院审定同意,现公告如下: 北京、天津、河北、吉林、安徽、河南、重庆7个省(市)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3个省(区、市)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辽宁省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 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北京、天津、河北、吉林、安徽、河南、重庆7个省(市)予以通报表扬。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十三五”全国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附件:2016年度各省(区、市)“双控”考核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7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17/12/18 来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 打印 ] — 1 — 附件 2016 年度各省(区、市)“双控”考核结果 地 区 2016 年单位地区生产 总值能耗降低目标(%) 2016 年能耗增量控制 目标(万吨标准煤) 考核结果 北 京 3.5 247 超额完成 天 津 4 198 超额完成 河 北 3.5 646 超额完成 山 西 3.2 600 完成 内蒙古 2.8 660 完成 辽 宁 3.2 710 未完成 吉 林 3.2 291 超额完成 黑龙江 3.5 160 完成 上 海 3.2 360 完成 江 苏 3.7 765 完成 浙 江 3.7 451 完成 安 徽 3.5 370 超额完成 福 建 3.4 432 完成 江 西 2.5 422 完成 山 东 3.66 814 完成 河 南 3.5 977 超额完成 湖 北 3.4 500 完成 — 2 — 湖 南 3 400 完成 广 东 3.4 1155 完成 广 西 2.5 340 完成 海 南 2.1 116 完成 重 庆 3.4 313 超额完成 四 川 3.5 600 完成 贵 州 2.97 370 完成 云 南 3.5 361 完成 西 藏 2.09 — 完成 陕 西 3.5 410 完成 甘 肃 2.97 266 完成 青 海 1.5 224 完成 宁 夏 3 300 完成 新 疆 2.09 708 完成 注:西藏自治区相关数据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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