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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各省(区、市)“双控”考核结果 2017年第2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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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7年 第22号
根据节能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区、市)2016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已经国务院审定同意,现公告如下:
北京、天津、河北、吉林、安徽、河南、重庆7个省(市)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3个省(区、市)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辽宁省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
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北京、天津、河北、吉林、安徽、河南、重庆7个省(市)予以通报表扬。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十三五”全国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附件:2016年度各省(区、市)“双控”考核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7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17/12/18
来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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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6 年度各省(区、市)“双控”考核结果
地
区
2016 年单位地区生产
总值能耗降低目标(%)
2016 年能耗增量控制
目标(万吨标准煤)
考核结果
北
京
3.5
247
超额完成
天
津
4
198
超额完成
河
北
3.5
646
超额完成
山
西
3.2
600
完成
内蒙古
2.8
660
完成
辽
宁
3.2
710
未完成
吉
林
3.2
291
超额完成
黑龙江
3.5
160
完成
上
海
3.2
360
完成
江
苏
3.7
765
完成
浙
江
3.7
451
完成
安
徽
3.5
370
超额完成
福
建
3.4
432
完成
江
西
2.5
422
完成
山
东
3.66
814
完成
河
南
3.5
977
超额完成
湖
北
3.4
500
完成
— 2 —
湖
南
3
400
完成
广
东
3.4
1155
完成
广
西
2.5
340
完成
海
南
2.1
116
完成
重
庆
3.4
313
超额完成
四
川
3.5
600
完成
贵
州
2.97
370
完成
云
南
3.5
361
完成
西
藏
2.09
—
完成
陕
西
3.5
410
完成
甘
肃
2.97
266
完成
青
海
1.5
224
完成
宁
夏
3
300
完成
新
疆
2.09
708
完成
注:西藏自治区相关数据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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