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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7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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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7年 第14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18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和《2018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现予以公告。
附件:1.2018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2.2018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9月28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17/10/26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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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8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 年第4 号),现将2018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
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一、配额数量
2018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 万吨,国营贸易
比例90%;玉米720 万吨,国营贸易比例60%;大米532 万吨(其
中:长粒米266 万吨、中短粒米266 万吨),国营贸易比例50%。
二、申领条件
2018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17 年10 月1
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
和诚信情况;2016 年以来在海关、税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
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7 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6 年或2017 年小麦用量10 万吨以上的面粉生产企业;
4、2016 年或2017 年面粉用量5 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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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7 年无进口实绩,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
门出具的2017 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小
麦或面粉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7 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6 年或2017 年玉米用量5 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
4、2016 年或2017 年玉米用量15 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5、2017 年无进口实绩,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
门出具的2017 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玉
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7 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2016 年或2017 年大米销售额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4、2016 年或2017 年大米用量5 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2017 年无进口实绩,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
门出具的2017 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大
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拥有多家加工厂的集团企业,须以各个加工厂名义独立申报、
独立使用进口配额。
三、申请时间
2018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17 年10 月15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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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
申请者可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发展改
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下载《2018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
额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
请,并于2017 年11 月30 日前将企业申请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同时抄报商务部。
企业申报有关信息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
四、分配原则
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
(包括历史生产加工、进口实绩、经营情况等)和其他相关商业
标准进行分配。
五、其他要求
(一)申请者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
任,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承
诺的失信者,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采取联合惩戒措
施。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粮食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除依法收缴其
配额证外,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对伪造、变
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申请者获得的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必须自用,进口
的货物须由本企业加工经营。其中,进口小麦、玉米的生产企业
须在本厂加工使用;进口大米的贸易企业须以本企业名义组织销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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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得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
革委及其授权机构组织开展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使用情况监
督检查。
附表:2018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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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018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注册地址:
企业性质:□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万元):
□2016 年□2017 年纳税额(万元):
□2016 年□2017 年资产负债率:
申请农产品配额名称:
申请数量(吨)
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2017 年有该农产品一般贸易
进口实绩者
□2017 年有该农产品加工贸易
进口实绩者
□2017 年无该农产品进口实绩
者
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一
般
贸
易
□2016 年
□2017 年
产品名称:
加工原料名称:
年生产能力(吨):
年处理能力(吨):
年实际产量(吨):
年实际用量(吨):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加
工
贸
易
出口产品名称:
进口原料名称:
年加工能力(吨):
年实际进口量(吨):
年实际出口量(吨):
年进口处理需求(吨):
以下由具有大米批发零售资格的粮食企业填写
2016 年大米贸易年销售额(万元):
2017 年大米贸易完成销售额(万元):
本企业已阅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 年第14 号《公告》相关内容,承诺:保证符合国家规定
的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获得粮食进口关
税配额,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粮食进口业务。如有违反本承诺的,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联合惩戒。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表说明:1、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一一对应,一码一申请。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指企业2016 年或2017 年以申请进口的农产品(包括粉、粒)为主要原料加工产品实际生产经营
情况,2016 年的以截止到2016 年底为准,2017 年的以截止到2017 年9 月底为准。3、申请加工
贸易的企业按照当地商务部门出具的2017 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填写产品
“年加工能力”、“年实际出口量”和原料“年进口处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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