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公告 2015年 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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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5年 第24号 近年来,生猪生产和市场形势出现深刻变化。为完善生猪市场价格调控机制,提升调控的前瞻性、有效性,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对2012年初发布的《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2年第9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预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2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2015年10月28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15/10/29 来源:价格司 [ 打印 ] 附件 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为健全生猪市场调控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周期 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形成、政府调控。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 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合理引 导市场预期,调节市场供求,促进生产稳定。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强化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健全中央、地方分级负责的市场调控 管理体系。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协 调配合,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 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核心指标, 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作为辅助指标,同时参考猪料比价、能 繁母猪出场价格等其他指标,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成本和市 1 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 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 玉米批发价格是指发展改革委监测统计的全国平均生猪出场价 格和全国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为更加准确反 映实际情况,对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对应的猪粮比价采取区间 设置,根据2012—2014 年生产成本数据测算,合理的水平在 5.5∶1—5.8∶1 之间。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是指农业部动态 监测点的母猪存栏量月同比变化率。根据历史资料测算,月同 比变化率在-5%—5%之间属正常水平,超出上述范围则表明生猪 生产出现异常波动。猪料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饲料平均价 格的比值(猪料比价=生猪出场价格/饲料平均价格)。 三、调控目标 国家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 主要目标是促进猪粮比价处于绿色区域(5.5∶1—8.5∶1),防 止价格出现大幅波动。 四、预警区域 将猪粮比价5.5∶1 和8.5∶1 作为预警点,低于5.5∶1 进 入防止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区域,高于8.5∶1 进入防止价格过度 上涨调控区域。具体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 格正常),猪粮比价在5.5∶1—8.5∶1 之间;(二)蓝色区域 2 (价格轻度上涨或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8.5∶1—9∶1 或 5.5∶1—5∶1 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上涨或中度下 跌),猪粮比价在9∶1—9.5∶1 或5∶1—4.5∶1 之间;(四) 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上涨或重度下跌),猪粮比价高于9.5∶1 或低于4.5∶1;(五)其他情况,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 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国家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 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 信息、储备吞吐、进出口调节等措施。 (一)正常情况。当猪粮比价处于5.5∶1—8.5∶1 之间(绿 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 格变化情况。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信 息。中央正常冻猪肉储备规模保持1 万吨,主要用于应急救灾 需要。如预计后期生猪供给可能出现缺口,猪粮比价可能出现 过度上涨,可择机适当增加储备规模,以增强后期调控能力。 当猪粮比价回归绿色区域后三个月内,由商务部牵头组织将中 央冻猪肉储备规模调整至正常水平。商务部要加强监管,确保 中央冻猪肉储备数量完整、质量完好。 (二)三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3 (1)当猪粮比价高于8.5∶1 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过中 国政府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着手做好启动二级 响应机制的准备。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5.5∶1 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过中 国政府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生 产,避免出现大的亏损。 (2)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着手做好启动二级 响应机制的准备。 (三)二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通常为一个月,下同)处 于9∶1—9.5∶1 之间(黄色区域)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商, 提出中央冻猪肉储备投放计划,由商务部牵头组织实施。 (2)着手做好启动一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5∶1—4.5∶1 之间(黄 色区域)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商,提出中央冻猪肉储备收 储计划,由商务部牵头组织实施。 (2)着手做好启动一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4 (四)一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高于9.5∶1(红色区域)时,由发展改革 委牵头会商,提出增加中央冻猪肉储备投放计划,由商务部牵 头组织实施。 (2)研究采取其他调控措施。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4.5∶1(红色区域)时,由发展改革 委牵头会商,提出增加中央冻猪肉储备收储计划,由商务部牵 头组织实施,最高可增加至25 万吨。如有需要,由发展改革委 会同商务部、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同意,继续增加储备规模,具 体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 (2)研究采取临时性措施,加强猪肉进口管理,鼓励猪肉 及其制品出口,减少当期市场供应。 (3)研究采取其他调控措施。 (五)其他异常情况。 受疫情或自然灾害等影响,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 跌的其他情况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 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完善生猪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健全生猪 5 市场价格调控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在 中国政府网和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相关信 息,提醒养殖户、经营者防范市场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 时调整养殖规模和结构。 信息发布分工表 内 容 提供单位 频 率 生猪出场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 周 二元能繁母猪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 周 玉米批发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 周 猪粮比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 周 猪料比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 周 仔猪价格 农业部 每 周 动态监测点生猪存栏量变化率 农业部 每 月 动态监测点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 农业部 每 月 生猪疫情 农业部 每 月 规模以上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 农业部 每 周 生猪定点屠宰量 农业部 每 月 规模以上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 农业部 每季度 注:以上信息统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授权中国政府网和中央电视台 财经频道发布,并注明信息提供单位。 (二)市场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生猪疫病 防控及检疫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 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 疫情;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价格部 6 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 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价格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 查,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猪肉市场流 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农 业部等部门组织预案执行,各有关部门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 做好日常工作,并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 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农 业部等部门密切关注预案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当猪粮比 价进入预警区域时,及时启动响应机制,调控生猪市场。当生 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国务院提出政策建 议。 (三)地方责任。按照国务院要求,各地要切实落实好“菜 篮子”市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当地生猪市场价格调控机制,完 善地方冻猪肉储备制度,组织好调控工作。 (四)经费保障。中央冻猪肉储备相关补贴资金,如冷藏 保管费、公正检验费、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开展冻猪肉储备相关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冻猪 肉储备由承储企业在保质期内自行轮换,其中中央正常冻猪肉 7 储备规模以内的轮换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出中央正常冻猪 肉储备规模以外的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适时修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2 年第9 号公 告)同时废止。 (三)以往相关制度条款如有与此预案相抵触,以此预案 为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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