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2012年第51号公告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2年 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区2011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评价考核,现将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超额完成的地区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山东、河南、湖北、四川、贵州10个省(市);完成的地区有吉林、黑龙江、安徽、湖南、广西、重庆、云南、陕西8个省(区、市);完成了年度节能目标但落后于“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的地区有内蒙古、辽宁、江苏、福建、江西、广东6个省(区);未完成的地区有浙江、海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个省(区),其中青海因玉树地震灾害的影响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 附件: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2月18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12/12/25
来源:办公厅
[ 打印 ]
附件:
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单位:%
地 区
2011年万元GDP能耗
降低目标
2011年万元GDP能耗
降低率
“十二五”节能目标
完成进度
北 京
6.50
6.94
38.58
天 津
4.00
4.28
22.05
河 北
3.66
3.69
20.17
山 西
3.50
3.55
20.71
内蒙古
2.50
2.51
15.63
辽 宁
3.40
3.40
18.55
吉 林
3.50
3.59
20.95
黑龙江
3.50
3.50
20.42
上 海
4.50
5.32
27.56
江 苏
3.50
3.52
18.06
浙 江
3.50
3.07
15.72
安 徽
3.50
4.06
23.75
福 建
3.20
3.29
19.17
江 西
3.00
3.08
17.93
山 东
3.66
3.77
20.61
河 南
3.50
3.57
20.83
湖 北
3.50
3.79
22.14
湖 南
3.50
3.68
21.49
广 东
3.50
3.78
19.42
广 西
3.30
3.36
21.02
海 南
-6.00
-5.23
-48.27
重 庆
3.80
3.81
22.26
四 川
3.50
4.23
24.77
贵 州
3.20
3.51
21.97
云 南
3.20
3.22
20.13
陕 西
3.50
3.56
20.77
甘 肃
3.20
2.51
15.63
青 海
1.50
-9.44
-85.42
宁 夏
-3.50
-4.60
-27.66
新 疆
2.00
-6.96
-63.71
注:1、2011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目标依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认函;
2、2011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依据国家统计局核定数(西藏自治区数据暂缺);
3、负号表示单位GDP能耗上升。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