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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2009年第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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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 第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文件精神,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二○○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09/01/13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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