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与填表说明 2008年第4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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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8年 第43号 为规范煤炭经营企业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的申请和审查工作,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统一、便民的原则,现就我委直接负责审查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申请延续煤炭经营资格,制定了《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与填表说明,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 三、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填写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08/06/26 来源:办公厅 [ 打印 ] 附件一: 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 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为规范煤炭经营资格监管, 现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接负责审查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 申请延续煤炭经营资格,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制定规范如下: 一、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由申请延续煤炭经营资格 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主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部门的正式 请示文件。文件应如实反映企业概况、企业类型、经营方式、煤 炭经营资格各项法定条件具备情况,本企业经营煤炭的资源构 成、市场分布和运输条件,以及规划煤炭经营规模等情况。 附申请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 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三、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由申请企业或委托咨询 机构对本企业继续从事煤炭经营作出的全面分析评价报告。基本 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地址、企业类型、 资产状况、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员工构成、现有经营业务和收 入、利税情况等。 (二)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从企业所处的宏观、微 观经济环境和对煤炭市场的分析入手,说明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 目的和意义。 (三)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着重对继续从事煤炭经 营必须具备的储煤场地、运输和装卸设施、计量设施、质量检验 设施、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流动资金等基本内在条件,及煤炭 货源、销售市场分布和主要运输途径等基本外在条件进行分析。 (四)煤炭经营实施安排。说明企业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理 念、方针、策略、目标和重点工作等。 (五)煤炭经营效益预测。对煤炭经营规模、成本、收入、 利税等情况作出预测。 (六)结论。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对继续从事煤炭经营作出 基本结论。 四、注册资本证明:企业应出具最近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需提供企业法定 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职务任命文 件或董事会关于选举产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由公安机关颁 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需注明办公场所详细通讯地址。 拥有办公场所产权的,应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 印件;属租赁的,应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和 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给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七、储运场地证明: (一)储煤场地:提供按土地标记划出的平面图,标明面积 和具体位置;提供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拥有产权的土地 使用证复印件。 (二)铁路货场:提供由铁路部门(运煤车站)出具的标明 货场、货位位置和数量的平面图。如是租赁货场、货位,应提供 与铁路部门直接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是租赁非铁路部门的货场、 货位,应提供规范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拥有货场、货位所有权的 证明。 八、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提供由煤炭储运场 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煤炭储运场地 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九、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提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独立拥有产权、与企业煤炭经营规模相适 应的煤炭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的合格证明。 十、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提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本企业职工从事煤炭计量、质量检验工作,数 量与企业煤炭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上岗资格证书。需附企业与煤炭 计量、质检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上述各种材料统一使用A4 尺寸纸张,按规定排序,编制目 录和页码,采用活页形式装订,保证字迹清楚。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和弄虚作假,申请企 业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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