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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2008年第1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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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8年 第16号
为规范车辆产品检测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8月27日发布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2号)同时废止。
附: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08/02/15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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