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2008年第1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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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8年 第14号 为了规范印染行业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确实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促进纺织结构调整,实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印染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布。 各有关部门在印染项目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08/02/04 来源:办公厅 [ 打印 ] 附: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为了规范印染行业建设,促进结构调整、保护环境,减少污 染,实现印染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 制定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要科学规划印染行业发展,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 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 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 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 式逐步退出。 (三)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要严格控制印染项目建设。水源 相对充足地区建设印染项目,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相对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 二、工艺与装备要求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 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应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禁 止采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 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 年的二手前处理、染色 设备。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应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 水平[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应执行《印染工 厂设计规范》(GB50426-2007)]。 (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 的连续式处理设备和工艺;连续式水洗装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 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应能满 足1:8 以下(丝、毛染色1:10 以下)的工艺要求;定型(拉 幅烘燥)设备要具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 具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外层具有很好的保温性能。 (三)新建印染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棉、麻、化纤、 丝绸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 万米/年;毛机织物印 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 万米/年;针织或纱线印染设计年生 产能力应≥2000 吨/年。 三、质量与管理 (一)印染企业应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纺 织产品,要建立良好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 或行业标准要求,产品综合成品率达到95%以上。 (二)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 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 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四、资源消耗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单位 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应达到表1 规定。 表1 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印染加工过程综合能耗及新鲜水取水量 分类 综合能耗 新鲜水取水量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38 公斤标煤/百米 ≦2 吨水/百米 丝绸机织物 ≦30 公斤标煤/百米 ≦2 吨水/百米 针织物及纱线 ≦1.2 吨标煤/吨 ≦120 吨水/吨 注1:机织物百米基准值为布幅宽度106cm、布重12.00kg/100m 的合格产品,当机织产品 布幅宽度或布重不同时,可按相关标准进行换算(以下同)。 2:毛织物能耗、取水定额另行制定(以下同)。 (二)现有印染企业应加快技术改造,印染单位产品能耗和新 鲜水取水量应达到表2 规定要求。 表2 现有印染企业印染加工过程综合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 分类 综合能耗 新鲜水取水量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54 公斤标煤/百米 ≦3 吨水/百米 丝绸机织物 ≦35 公斤标煤/百米 ≦2.6 吨水/百米 针织物及纱线 ≦1.6 吨标煤/吨 ≦150 吨水/吨 五、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环保设施要按照《纺织工业企 业环保设计规范》(GB50425-2007)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执 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 时”制度。所在地区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允许排放到城市污水 收集系统的企业,需配置适当的处理设施或预留足够的处理场 地,排放污染物指标达到集中处理厂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 质标准》规定的要求;污染物直接排放到水体的印染企业,必须 配置完善的处理设施,对污水及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治理,污水 处理及运行应实行自动化控制和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排 放标准。 (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按照环境友好和资源综合利 用的原则,选择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的坯布;使用生态 环保型、高吸尽率染化料和助剂;建设冷却水、冷凝水及废水回 收装置;以棉型产品为主有丝光工艺的项目,应配置碱回收装置。 做到废水清浊分流、分质回用,废水回用率要求达到30%以上。 (三)印染企业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 产审核评估和能源审计,改进生产技术和装备,从生产的源头控 制污染物产生量,降低生产和末端治理成本。 六、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按照《纺织工业企业安全设 计标准》的要求,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二)印染企业应按照《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CSC9000-T)要求,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进行环境质量体 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监督管理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在省级及以上投资管理部门 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 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 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 开工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融资部门不得提供 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 建设、土地、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联合核 查组按照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 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达到 准入条件并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后,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 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或《城市排水许可证》等相关许可后, 方可进行生产销售。 (三)各级纺织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印染企业执行准入条 件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现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 改造和结构调整,尽早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四)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及各地纺织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 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 监督、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 澳门特殊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的印染企业,具有印染能力的毛 纺织、麻纺织、丝稠、色织、针织等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采用的标准或数据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8 年3 月 1 日起实行,由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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